90后“羊肉西施”走红后回应:父亲患上肾衰竭 自己要守护父亲

没邻居,既没有大杂院东邻西舍的温情关照,也没有老熟人楼上楼下的飞短流长,落得清静。

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宪法法院已经在Gesundbeterfall{41}中确定,不仅获得承认的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成员的信仰自由得到保证,而且其他的宗教团体的成员也一样。相应地,从基本法 Art.4中不能推导出阻止他人正面地实现自己的宗教或者世界观相关权利的权能来。

90后“羊肉西施”走红后回应:父亲患上肾衰竭 自己要守护父亲

Axel von Campenhausen, Staatskirchenrecht.3. Aufl.,Muenchen 1996, S.76·在这方面不明确的 Heckel, Religionsfreiheit (o. Anm.5)。{44} 通过国家的法院对宗教或者世界观相关的事实构成特征{45}进行必要的——遵循客观的标准——具体化,这个具体化不可以呈现一个在内容上评价的品质检查的特征。Herzog, Art.4(o. Anm.9),Rdnr.60。ders, Der Besondere Gleichheitssatz im Staatskirchenrecht, ebendort S.892 ff.(907)。{71}参见代表性的Herzog, Art.4(o. Anm.9), Rdnr.111。

{78} 为了归人一个重要的总结词中,有关基本权利限制的复杂问题在这仅被简化为:在法律实践中基本法Art.140 i. V. m. Art.136 Abs.1 WRV中的明确的保留最后也应该被运用到基本法Art.4 Abs. l和Abs.2之上。对于问题可进一步参见 Zippelius,Art.4(o. Anm.9),Rdnrn.44ff。相比之下,在波斯纳简单的法律和道德系统之间缺乏任何区分,并且他的人物(即经济人)的简单的财富最大化的精神世界使其对于同样的读者来说却是陌生的。

{23}(P869-870)法律与经济学所提出的经济人假设在维斯特看来是完全错误的,这种错误的理论人通过法律与文学的批判性视角而更加清晰地凸显出来,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与文学所主张的文学人正是这种经济人的对应物,或者说经由与经济人的对比,文学人的理论形象才更为明确。参见[美]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300页。学界一般将詹姆斯·怀特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视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山之作,如Pantazakos所言:怀特著作的出版似乎对其他法律的和文学的学者来说是一个召唤,这些学者已经准备好认真对待法律和文学的彼此间的关系,但是他们并没有在重要的公共场合提出他们的观点。(2)理解他人经历或处境,既有情感又有认知的理解,这种理解通常将自己放入他人位置而获得。

[13]如果说经济人假设是法律与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必然的逻辑起点,那么文学人则在法律与文学中扮演完全不同的角色,其存在的理论意义并非设置一个可供进一步推演的工具性基础概念,而在于集中体现或展示法律与文学基本理论诉求的核心。{2} (P7)实际上,弗格森所做出的法律和文学存在明显的共生关系的判断,在理论形态意义上对法律和经济学也同样有效。

90后“羊肉西施”走红后回应:父亲患上肾衰竭 自己要守护父亲

对此,维斯特指出:文学人搭建起获得移情的方法(桥梁),她取得他人主观性生活的通道的手段是隐喻与叙事。然而,同时我们看到同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境遇相似,从整体上来看,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发展水平还远不如法律与经济学,其理论研究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还未展开,法律与文学中所蕴含的对法律与经济学的批判与反思的理论潜力还没有得以释放。笔者将集中于两个方面来对这个主题进行讨论,即反经济人的文学人与反经济学话语的文学话语。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波斯纳所谓的跨学科方法,就是把文学作品翻译成为当代学科术语,尤其是当代的法律以及经济学术语,但这种翻译却削弱了这些作品并且扭曲了它们的含义。

后者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视为怀特的支持者或同盟者,其与怀特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更确切地说是作为文学的法律研究)共享了某些共同的理念,但却不意味着它倾向与法律与经济学相敌对。法律语言这种施行性(performa-tive)特征就赋予司法意见超于其效果的含义。正因为如此,怀特认为经济学所使用的概念化的语言和文化是错误的,经济学语言处于群体之外,因而也处于群体的创造性运用之外。如果语言被理解为一种语言游戏,那么法律语言就是一种有关规范的语言游戏,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只能发生在语言游戏之中,因而法律文本就不只具有唯一的正确意义。

应当说,复兴的当代法律与文学为自身所设定的最初始的任务之一就是对法律与经济学进行某种程度的反叛与颠覆,这其实构成了法律与文学最基本的理论品格,如早期的法律与文学参与者将法律和文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目标之一就是提供文学的敏感来限制并批判他们视为新兴的法律经济学家的无情的功利主义。正如闵达所明确指出的那样:毫无疑问,怀特开始将法律与经济学视为法律研究中的一个‘反面人物。

90后“羊肉西施”走红后回应:父亲患上肾衰竭 自己要守护父亲

[5]实际上,在怀特的所有作品中都或明或暗地存在一条反抗法律与经济学的主线,即对法律与经济学通过将法律语言转变成经济语言的方式进而侵吞法律的文学本性危险的忧虑与警醒,成为贯穿始终的潜台词。由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特殊性等原因,对文学人的理解还远未达到形成某种通说的标准。

应当说,两方面都以经济人作为其核心假设,理性最大化的经济人也是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石所在。可以看到,与经济人自我认识的一次性特点相对应,在文学人那里自我认识实际上被视为一个持久延续的过程。{13}(P167-168)在此,如果抽离出经济人最根本的两点定义性特征就是:理性,并依其自我利益而行事。{6} (P173)在此不难看到,复兴的法律与文学从一开始就带有十分明显的反法律与经济学烙印,更准确地说,法律与文学之复兴不仅仅是重弹将文学作品引入到法学教育与研究(威格莫尔传统)或是关于司法文书的文学风格(卡多佐传统)这曲法律与文学传统的老调,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因其所身处的时代或学术生态特点而重新塑造了法律与文学的新的理论内涵并明确了其新的任务,复兴之后的法律与文学所产生的一大批意义深远的学术作品都与其对应物—来自法律与经济学的刺激存在微妙的联系。{25}(P665-669)可以看到,法律与经济学无论是侧重于将相关诉讼当事人还是法官予以经济人化,都在其理论前提上否认了移情能力可能性,但,移情果然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被彻底排除了么?或者,通过与经济人移情无能的对比,法律与文学所建构的具有移情能力的文学人是怎样一种理论人形象呢?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便要明确移情的基本含义。于是我们看到,经济人是兼具特殊的能力和无能的一种理论人:他知道关于自己主观生活的每一个知识并对他人的主观生活一无所知。

粗略算来,中国法律与文学的开展迄今已有约近20年光景。根据琳恩·亨德森(Lynne N. Henderson)的研究,移情有三层基本含义:(1)感受他人情感。

而且,当经济学的政策制定将我们看做类似没有生命的物体,我们就应该问问自己,它是否能够不那么愚钝地看待我们。{35} (P97-101)其中,政策话语最为重要的现代派生物就是最近的‘法律与经济学研究路径……像政策话语的社会科学学派一样,法律与经济学学派将法律视为工具性的,将经济学看成解决法律所追求的目的问题,尤其是达到该目标的途径。

{26}在这个问题上,努斯鲍姆更进一步,在确立文学人移情价值与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所谓的诗性正义。至此可以看出,讲故事与移情实际上不是简单的工具与目的的关系,讲故事本身其实就蕴含着移情理解的政治价值诉求,二者都预设了对所有不同种类的声音(voice)都予以同等对待的基本立场,指向最为根本的人文关怀。

See Richard H. Weis-berg, Wigmore and the 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 Law and Literature Vol. 21,No. 1 (2009),pp. 129-145. [3]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美国法律界的在许多方面都出现了戏剧性变化,不仅表现在职业律师、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还表现在法学院、法律教师以及法律学术领域中研究人员数量的激增。……在这种思想下,个人都被假定为拥有一组完备的、自反的、传递的和连续的偏好。See Marc Galanter and Mark Alan Edwards, Introduction; The Path of the Law Ands, Wisconsin Law Reviewl (1997) , p. 375.当代法律学术的发展与推进愈加频繁地依赖非法律背景学者的情况也可部分归因于法学院急速扩张而带来的法学研究从业人员的结构变化,这自然会促使非法律资源的引入,同时包括法学在内的学科间壁垒的瓦解也与托马斯·库恩对社会人文学科所造成的影响密不可分。[9]一方面,对人性的不同假设,将产生不同的理论学说,而理论研究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基本假设条件的正确性或准确性。

法律与文学被视为威胁他所守护的不仅珍贵而且对法律至关重要的东西:法律自身以及法律话语的‘科学的本质。另外也由于对文学人的探讨势必将牵扯进大量的法律与文学领域的专有用语以及复杂的知识背景,囿于主题与篇幅所限故在一些地方仅作提示性处理。

也就是说,当阅读文学作品时,读者会意识到人物主体性的不同维度,而这种维度对于人物本身来说隐性的,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会不断地发掘自己心目中人物的多层维度,这是在其开始阅读之前从未被关注过的事情。维斯特指出经济人有两个显著特征,每一个特征都与文学人相对立:第一,经济人是万无一失的将他自己的效益理性最大化的人。

正如约翰·利维(John M. Lev-y)所指出的,如果包括圣徒、反社会者、神秘主义者在内的所有人都符合经济人定义的话,那么这个定义就是毫无价值的,{14} (P13-14)当然也无从谈起其工具性价值了。蒂乔特认为,波斯纳组合了这三门学科批判性视角来处理法律与文学问题。

[11]即在遭受针对经济人假设非真实性,特别是自利特征如何妥善解释利他行为的质疑时,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可以通过效用函数假定来解决这个问题。{1}(P39)应当说,《法律想象》之于法律与文学运动与理查德·波斯纳在同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于法律与经济学运动较为相似:两本教科书在很大程度上界定或重新建构了两门新兴跨学科研究前史与正史的划分,而随着研究的推进与深入,无论法律与文学还是法律与经济学都自觉地将发掘或重估学科前史的智识资源作为本学科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或目标,这一点对法律与文学而言也许表现得更为明显。隐喻和叙事是一种手段,通过它我们开始理解那些一开始陌生的东西。……‘话语这个概念已成为一个宽泛的术语,用来指涉意义、表征和文化所由构成的任何路径。

维斯特作出了较为典型的论证,提出:我们不会没有这种能力(即移情)。应当看到,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话语往往远离个体经验,故事则是将法律带回生活以及人们当中的一个重要途径,故事与现实经验之间最为接近,比抽象理论更能激发移情以及移情回应。

在承认法学需要其他学科知识输入的前提下,波斯纳将对法学有用的学科限定在哲学和经济学上,从而意图排斥文学参与跨学科研究的可能性,[6]在其随后出版的《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更可堪称一部反法律与文学的宣言书,将法律与文学同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推到了一个高峰。{20} (P525)可以说,文学话语能够顺利进入到法律话语之中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承认法律和语言之间的紧密联系。

不过,就国内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尚缺乏在反法律与经济学维度之下来理解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对法律与文学的认识基本上仍停留在后现代这一单一维度之上,[7]而对法律与文学更完整的认识与理解势必需要来自多维度的考量。而在国内,对法律与文学的关联模式这个学科的最基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未纳入到理论研究的视野之中,从而也未对此展开比较充分的探讨。

广告合作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